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屠宰质量安全第二十八条有效畜禽屠宰厂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