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章 屠宰厂的设立与变更第十四条有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畜禽屠宰厂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逐级报至省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