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废弃食用菌包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废弃食用菌包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公安、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废弃食用菌包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