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食用菌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污染环境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隐匿和填埋废弃食用菌包。

禁止向江河、湖泊、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填埋废弃食用菌包。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