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废弃食用菌包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废弃食用菌包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考评指标。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