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召开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