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