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第三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