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拟订,报常务委员会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定,并定期调整。

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