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且出席会议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副主任可以不列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