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一条有效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股权激励和分红、技术开发和转让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关部门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