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等国有资产的单列管理制度,探索实施对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按时间周期、类型、阶段进行整体考核,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相关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督,指导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实施科技成果相关资产单列管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