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有效企业依法有权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和合作者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可以通过公平竞争,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承担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建立科技人员双向流动、项目合作等人才合作交流机制。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可以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通过建设产学研合作平台、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方式,吸引企业科技人才兼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