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立项、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并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从事以上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方便。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其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主管部门应当汇总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