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的所有权;

(三)签订技术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

(五)签订技术咨询合同,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

(六)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以技术知识解决特定技术问题;

(七)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八)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九)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