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鼓励和支持人工选育或者将发现的野生植物资源经过改良繁育成农作物种质资源新品种。新品种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新品种试验后,经省部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定、登记,纳入农作物新品种名录推广应用的,所有权人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大优良种质资源的品种选育、生产和示范推广力度,利用农产品展博会、新闻媒体等多渠道宣传推广当地优良种质资源品种;对从事品种选育、制种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项目和资金扶持。
选育和推广新品种,应当重视被淘汰地方老品种的基因保护,防止民间古老地方农作物种质资源品种有益基因资源丧失。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