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措施,保障农作物种质资源科技人员在繁育基地从事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
鼓励地方农作物种质资源专家、科技能手在繁育基地或者种质圃以师徒制方式培养年轻科技人才;有关部门对长期在基层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科技工作或者在培养年轻科技人才方面成绩显著的人员给予物质支持。
农作物种质资源科技人员的职称评定应当注重实绩,并向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倾斜,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保护、田间作业、基层技术指导、保护技艺传承等工作成效,作为农作物种质资源科技人员业绩评价的主要依据。对在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保护、田间作业等方面成绩突出的非专业技术人员,授予农作物种质资源土专家称号,并给予相应待遇。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