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高原特色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繁殖和利用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质资源管理,与植物检疫机构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掌握有关新物种入侵的信息并采取措施,避免农作物种质资源基地遭受其他生物物种入侵或者其他农作物有害生物的影响。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