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高原特色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繁殖和利用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检查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和种质库、种质圃的种质资源活力状况,定期提纯复壮种质资源,保证种质资源的生活力。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