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第三十四条有效村级动物防疫员、河湖管护员、林草生态管护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死亡动物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