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村级动物防疫员、河湖管护员、林草生态管护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死亡动物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