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草、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并定期互通信息,紧急情况及时通报。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