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开发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实施开发区的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
(二)实施全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和设区的市开发区发展规划,编制并实施本开发区发展规划;
(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统筹产业布局;
(四)开展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工作;
(五)为开发区内的企业和相关机构等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创优营商环境;
(六)组织实施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七)依法履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职能;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