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指导开发区建设等工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科技、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开发区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