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开发区条例/第四章 产业发展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等,合理确定产业结构与规模,强化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统筹推进开发区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支持开发区企业开展资源循环利用和节能降碳改造,打造绿色工厂、绿色低碳园区、零碳园区,构造绿色制造体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