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等,合理确定产业结构与规模,强化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统筹推进开发区降碳、减污、扩绿、增长。

支持开发区企业开展资源循环利用和节能降碳改造,打造绿色工厂、绿色低碳园区、零碳园区,构造绿色制造体系。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