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开发区条例/第四章 产业发展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支持在开发区范围内优先布局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概念验证中心等创新平台,以及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