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规划建设第二十五条有效开发区原有核定规划用地已基本开发完毕,根据产业发展需要,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扩大开发范围。开发区申请撤销、更名、调整四至范围,应当按照原设立程序办理。开发区仅更名的,四至范围不变。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