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据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开发区单元详细规划,落实总体规划确定的战略目标、底线管控、功能布局、空间结构、资源利用等要求,衔接相关专项规划,报所属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单元详细规划应当包括单元功能定位、用地布局、重要控制线、开发建设规模、公共服务等约束性指标和内容。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