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规划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据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开发区单元详细规划,落实总体规划确定的战略目标、底线管控、功能布局、空间结构、资源利用等要求,衔接相关专项规划,报所属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单元详细规划应当包括单元功能定位、用地布局、重要控制线、开发建设规模、公共服务等约束性指标和内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