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投入运营的车辆应当依法经检验合格,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灭火器、安全锤以及安全隔离、紧急报警、车门紧急开启等安全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车辆和有关系统、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性能良好和安全运行。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或者设施设备设置广告的,应当遵守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