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投入运营的车辆应当依法经检验合格,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灭火器、安全锤以及安全隔离、紧急报警、车门紧急开启等安全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车辆和有关系统、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性能良好和安全运行。

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或者设施设备设置广告的,应当遵守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