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十一条有效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本条例所称业主还包括,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但因买卖、赠与、遗赠、继承、合法建造、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单位或者个人。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