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已建成住宅区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或者需要变更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由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征求业主意见,经业主共同决定后予以划分或者变更并公告。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