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专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