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会展主办方未履行查验职责,致使假冒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参展的,由专利工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