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工作体系,组织实施专利发展战略,保障相关经费,加强专利保护,促进专利创造、专利成果运用和产业化发展。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