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通过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者专利权质押等方式促进专利运用。

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取得的技术性收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