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有关部门在项目评审、机构评估、企业认定、人才评价、职称评定等涉及专利的工作中,应当以专利质量和转化运用效益为评价依据,建立以专利质量为导向的评价体系。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