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专利创造第十一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申请专利、办理其他专利事务以及引进先进专利技术及其设备等费用,依法计入企业成本或者列为事业费。企业事业单位为研究和开发专利产品所发生的费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