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道路运输与其他运输协调发展,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实施道路运输综合治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