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件,并在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中随身携带。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