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科学技术、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