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在流域内批准开荒的;

(二)擅自超计划、超定额供水的;

(三)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四)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的;

(五)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相关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的;

(七)不履行水资源管理、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