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审批的取水总量不得超过相应流域或者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在塔里木河干流和主要源流取用水(含火力发电、旅游开发、水产养殖、育苇等)的,由塔管局及其直属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工权限实施取水许可,征收水资源费。其他源流的取水许可,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实施,征收水资源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