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出现旱情等紧急情况时,经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同意,由塔管局组织实施应急水量调度预案,有关州(地)、兵团师和重要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应当服从水量统一调度,每日向塔管局及其直属流域管理机构报送取(退)水及蓄(泄)水情况。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