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