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五章 乡村风貌提升第四十六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或者确定农村建筑垃圾处置场所。鼓励通过粉碎转化、坑塘回填、回收利用及村内道路、入户路、景观建设使用等就地就近消纳方式,提高建筑垃圾再利用水平。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