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清理村内道路、公共场所的堆放物,规范宣传栏、户外广告等设施设置,组织修缮、处理残破、损毁的村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督促村民修缮、处理残破、损毁的住房、附属用房,保持村庄公共空间有序、美观、整洁。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