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建立市级统筹、县级负责、乡镇(街道)实施的工作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全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加强监督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制定治理实施方案,明确治理目标,统筹资金使用,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和资金投入,科学有序地推进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治理目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方案,明确治理重点,组织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加强执法和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村级组织、有关单位及个人落实治理责任。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