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三章 生活垃圾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范围内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保洁员,建立清扫保洁和日常巡查制度。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