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村民在正式开工前,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现场验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到现场验线,不按时组织人员到现场验线的,村民可以正常开工。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