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村民住房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先行、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相对集中、依法审批”的原则,按照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管控要求选址,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符合村庄集聚的总体要求,严禁擅自在耕地建房。禁止在下列区域建设农房: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存在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的坡地和河道管理范围等危险区域;
(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电力线路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旅游景区景点、不可移动文物等重点区域范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