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制定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建立基于专业大类的职业教育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不得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

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参照同层次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通过多种渠道筹措经费。

财政专项安排、社会捐赠指定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