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六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第四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制定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建立基于专业大类的职业教育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不得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参照同层次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通过多种渠道筹措经费。财政专项安排、社会捐赠指定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